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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时间:2006-10-24 阅读数:1060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堵住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漏洞,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联合下发相关补充通知,调整预售商品房计税毛利率,并对房地产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明确规范。
  补充通知规定,福州内资企业未完工开发商品房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为: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9%;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八县地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销售单栋、联排或叠拼别墅的,不得低于20%;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通知规定,开发拆迁安置房的,房地产企业应正确核算拆迁安置房销售(预售)收入,应全额确认拆迁户的售房收入,拆迁补偿支出应作为开发成本,不得按冲减拆迁补偿支出后的净额确认销售(预售)收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票据》;开发产品完工后,应按照实际取得收入开具《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是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的组成部分,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按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开展重点检查:审核评估中疑点问题不能排除的;实际销售毛利率低于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的;开发成本明显超过同期同类项目正常水平;上年未检查过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 此外,通知还就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备、法律责任、外资房地产企业纳税等进行明确规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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