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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符合4条件可申请

时间:2006-11-15 阅读数:1274

    14日获悉,福州市政府12日印发了《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符合4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家庭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属重点工程和旧屋区改造中被拆迁的低保家庭,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内搬迁,将原住房区位补偿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代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特困职工、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以及其他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
廉租住房配租所采取的方式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租赁补贴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物配租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优惠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按规定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实施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管中心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据悉,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测定;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测定;租金核减标准按照承租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测定,核减后的租金应符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和房源
    记者了解到,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直管公房售房款及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国有土地公开转让、拍卖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腾退封存的公有住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入住廉租房困难户免收物业费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对入住廉租住房且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予以免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理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有关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有关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属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应提供《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应提供《福州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属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属重点工程和旧屋区改造被拆迁户的应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原房拆迁证明;其它相关证明。
6行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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