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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买卖精装修房屋 契税要按总价算

时间:2007-06-21 阅读数:1131

    国家税务总局18日公布的《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称, 房屋买卖的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分析人士称,这项规定意味着,如果购买精装房,计算契税时装修费不能被排除在外,而应按照买卖合同总价就算契税。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其中,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出租房屋不缴契税。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另外,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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