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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评审办法

时间:2006-01-16 阅读数:13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提高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水平,推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是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最高荣誉奖,获奖的工程要能体现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最高水平。

第三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四条 创建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报送《创建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将视为主动放弃,且自行承担未备案项目今后无法参加“榕城杯”建筑装饰优良工程优评优活动的后果。

第五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创建活动应加强过程的管理指导。创建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相关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如有质量监督部门抽查的应提供抽查结论性意见,并作为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六条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活动,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市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申报范围:

1、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会员企业,所完成的建筑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如宾馆、会堂、会议中心、购物中心、俱乐部、娱乐中心等);

2、单项工程装饰施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造价在300万元以上;

3、外国(含境外)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第八条 申报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施工工艺考究,选材合理,地面、墙柱面的饰材铺贴平整,接缝顺直;细部处理到位及总体观感好。
  2. 符合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整体质量较好。
  3. 通过竣工、消防验收(或按规定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和环保检测,达到节能环保要求,无结构或安全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   

4、申报工程应符合《评审办法》要求。

5、工程技术资料齐全。

第九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1、未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

2、已被评为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工程。

3、曾参加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评选,但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4、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

5、各级监管部门发出的涉及结构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问题或因质量问题被记入部、省、市不良记录的工程。

6、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按《评审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创优备案登记,协会根据本办法对所有申报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材料包括:

1、《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2、专业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总包有做的视同有);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按规定应图审的须提供);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6、消防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消防备案文件);

7、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8、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复印件;

9、能反映工程概貌和主要部位的工程彩色数码照片10至15张;

10、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评选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经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由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有关领导及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核验组。核验组成员从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评选专家库中选取,原则上采取项目回避制度,核验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过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五章 现场核验与评审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优良工程的质量水平,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工程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六条  创优工程现场核查时提供专家现场抽查的样本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非住宅部分)不少于建筑面积的50%;

2、住宅工程分户套数不少于该工程总套数的10%;

第十七条  核验内容:

1、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2、核验实物质量。核验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获奖情况应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核对。

4、核验专家组经查阅资料、现场核验后认为有必要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工程质量的意见的,核验组与上述单位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人员应当回避。
5、核验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并向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现场核验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投票。参照GBT5037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工程总体评分达85分以上并且获得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的工程方可确定为获奖工程。

第八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会评审通过的工程,在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网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质量问题投诉或有异议的,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核实。经核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请评审委员会共同确认,取消该工程的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将进行公布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单位,颁发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杯、证书。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不得干扰核验组的正常工作。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隐瞒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停止该企业三年申报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核验人员和评委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评审工作可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解决现场核验、评审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杯和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福州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有权做出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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