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5-25 阅读数:1342
闽建筑[2007]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执法局: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4月9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装修行业管理,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证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装修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持续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推动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习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认真学习《办法》,充分理解、全面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制订详尽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宣传要进社区、进小区、进工地,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引导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等自觉学习《办法》,遵守《办法》。
省厅定于2007年5月31日在全省开展《办法》统一宣传日活动。活动期间,省厅将与福州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福州市执法局联合在福州五一广场设立主会场, 要求厦门、泉州市设立分会场,其它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设分会场或以其它方式开展宣传日活动。
二、组织培训。从今年6月上旬开始,省厅将分期组织各市、县(区)建设、规划、房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处)长和建筑装修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单位负责人参加集中学习、培训。
三、清理和完善建筑装修管理有关制度。各地要对照《办法》规定,对现有的建筑装修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制订、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于今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汇总上报省厅。省厅也将出台《办法》有关实施细则。
四、加强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筑装修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建筑装修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与建筑装修有关的监督执法部门,既要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加大建筑装修的监督执法力度,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形成监督执法合力,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五、加强建筑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从事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住宅装修企业,不得接受业主或装修人的委托承接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对无资质擅自承揽建筑装修工程的企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住宅装修企业进入小区施工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六、推行建筑装修一线操作工人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装修一线操作工人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为建筑装修一线操作工人取得岗位证书创造条件。住宅装修室内水电管线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证证书的水电管线施工人员进入小区作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七、充分发挥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作用。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建筑装修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办法》赋予的职能;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并创造条件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