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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告知未参评企业限期补办企业信用等级申报手续的通知

时间:2008-07-21 阅读数:1270

闽建协〔2008〕15号    

各设区市建筑业(装修)协会:
    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筑[2007]54号),及我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建协[2008]1号)和《关于2007年度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建协[2008]8号)要求,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直接评定为B级。目前,还有部分企业尚未申报,经研究,请你们再次告知本地区相关企业,限于7月30日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经设区市初评后,于8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我会,逾期未报者按规定直接评定为B级。
    特此通知。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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