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01 阅读数:183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省住建厅闽建[2013]5号文精神,做好省外企业在榕服务与管理,现就我委《转发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建筑[2013]51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报省外入闽备案时,应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证明。
二、企业在榕从事建筑活动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企业备案1年。
(1)因现场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2)一年内因现场质量安全问题被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次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3)一年内被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并行政处罚两次的;
(4)一年内因人员严重不到位被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的。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榕建筑[2007]110号、榕建筑[2011]33号、榕建筑[2012]21号、榕建筑[2012]35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