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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时间:2019-06-17 阅读数:632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是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遵守协会章程,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四)具有行业、区域、专业代表性;

(五)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义务。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协会负责人、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七条 会员代表任期为4年,但申请退会、按规定被除名或视为自动退会的,其会员代表资格从退会之日或被除名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八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会员行使权利,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制定或修订会费标准等重要制度;

(二)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报告等;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或履行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时,由理事会免除其会员代表资格,并由本会秘书处按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推选增补会员代表。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可以增加补选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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