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6 阅读数:1405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会费标准
1、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2、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交纳会费时间
会员单位于每年6月前按时交纳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新会员单位,当年会费按一半金额交纳;协会收到会费后,及时向交费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会费使用管理
1、本着会费“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会员缴纳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为企业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及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开支;
2、协会秘书处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3、会员交纳的会费应严格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合理支出,正确使用;
4、按章程规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其他
1、入会自愿,退费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催缴达到2年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在协会网络平台予以公布;
2、本会费标准经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第五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30日内按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