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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窗口即将关闭

时间:2017-10-30 阅读数:1390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各地建立完善了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工作推进较快,平台功能比较完善,推广应用力度较大,数据报送情况较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用,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7年6月颁布《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平台应用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平台,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二、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治理,稳步提升入库建筑市场监管数据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及时通过各业务平台采集录入基础数据库;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平台。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交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实时对接联通,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三、完善项目信息

  工程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采集录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全国平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各地要将补录的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单独设置仅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要进一步规范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信息,不得向全国平台报送涉密工程信息。各地要对已上报全国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信息。

  四、加快诚信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等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要进一步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力度,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过省级平台上报到全国平台。我部将定期对各地不良信用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对于不及时上报信息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检查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我部将加强对省级平台建设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数据报送、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于排名靠后,平台建设推进缓慢,数据上报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的地方进行全国通报,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上报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建立联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省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分别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四库一平台”业绩如何补录?

  一、补录内容

  工程项目信息补录需从报建开始,完整录入施工图审查(含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相关信息,同时录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七方主体相关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等人员信息;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当符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要求,并确保相关数据完整性、真实性。

  二、补录业绩的时间限定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将:前五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前十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

  三、业绩范围

  企业可登陆本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省外业绩外省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企业可登陆本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省外业绩外省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认定

  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完成后,一般将在省门户网站集中公示10个工作日,无投诉举报的,补录信息进入“一体化工作平台”项目库,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考核认定。

  五、具体要求,各省不完全相同,以本省要求为准。

  赶在业绩补录大门关闭前,把业绩按政策要求、按企业未来需求补录完整,是我们今天强调的重点。这一点对当下有资质升级需求,同时业绩数量和类别又显得捉襟见肘的企业来讲,就尤为重要。当然,对于部分有“业绩赤字”切又有迫切升级需求的企业来讲,更是一次绝佳的机会。这件事从公司老总到资质负责人都要上心,别等到资质升级时,发现“库里”没业绩,那时真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

  小编就自己的理解提供以下下几点建议:

  要整体规划:要与企业整体规划中的资质规划相适应;

  要灵活机动:不要认为真实的业绩就没有问题;

  要瞻前顾后:要考虑新资质申报和今后资质动态核查的要求。

  温馨提示:业绩认定要注意的问题

  建筑企业业绩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资质申报、承接项目、招投标等环节能否顺利进行,都取决于业绩能不能达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新版“四库一平台”2016年11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那么,"四库一平台"上线后,建筑企业业绩认定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为大家分析一下。

  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企业的历史业绩和新开工项目,都属于企业业绩。但是这些业绩,是否都能成为企业的“有效业绩”呢?不一定!

  1、未进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住建部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提到: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

  2、历史业绩要补录,新开工项目要“入库”,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进入省级一体化平台。

  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回应企业诉求,方便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3、“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时间”要特别注意

  住建部在201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8款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

  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月30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后正式上线。

  因此,企业应将:前5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10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四库一平台”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省的规定是有出入的。像云南省住建厅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录入2012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和目前在建工程项目。”

  因此,建议大家在录入业绩之前,先仔细了解本省住建部门的“认定标准”。

        业绩如何补录?

  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各地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

  但是,如何进行“历史业绩补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住建部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出台。

  目前,只有个别省份出台文件规范“业绩补录”的操作。如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4号)。该《通知》参考2014年以来住建部出台的相关规定,条文最详尽,有据可依,更具指导性,可以作为参考!

  举例说明:

  1、补录业绩的时间限定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将:前五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前十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

  2、省内业绩

  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既有业绩补录功能,企业可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进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补录。

  3、省外业绩

  企业在外省完成的既有业绩,需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未入库企业

  未进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应先完成企业信息入库手续,再进行业绩补录。

  5、需填报、上传的资料

  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六大环节,如实详细填报: 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以上资料,均需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备查。

  6、严禁业绩造假

  企业在补录业绩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录入信息是否正确,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不得篡改业绩指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7、业绩审核与公示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即可入库。

  凡经补录审核入库的项目业绩即可同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8、一旦业绩入库,不得修改或删除

  所有补录的业绩信息,一旦核对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

  9、截止时间

  本次业绩补录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主要针对建筑业企业补录2016年1月1日之前的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其他专业的总承包业绩和专业承包业绩可暂不补录。

  此后,省厅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任何既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

  10、适用于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

  自2016年12月1日起,凡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国内业绩,不予认可。

  11、不分等级的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不分等级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办理。也就是说,这些资质仍然要考核证书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在“四库一平台”正式启用后,资质申报、人员挂证、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无处遁形!

  建筑行业的大小企业单位都清楚,资质是每个公司的最起码的标识和特征,有了资质也会有官方认证,才可以拥有参与招投标的资格,而资质类别、资质标准、人员要求等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变化,建筑资质申请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留给企业的时间不多了,业绩补录将于2017年12月31日窗口正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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